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两年的考试中,本章知识所占比例约为10%。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核心,在备考复习时,考生需重点把握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银行如何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金融创新防范风险。
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的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一)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人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二)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三)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2)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3)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4)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5)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
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
二、银行资本管理
(一)银行资本的概念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六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也称风险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在银行实践中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银行资本的作用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l00%四个风险档次;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
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率一(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