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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要点详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2)

发布时间:2011-07-14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个人理财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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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理财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1.既包括银行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
  2.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3.还包括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例题】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
  A.流动性风险       B.管理风险和战略风险
  C.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D.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B
  (二)个人理财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2.应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3.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
  4.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
  5.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时,应与客户签订合同。
  6.应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
  7.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1.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原则
  银行应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设置风险管理机构的要求
  (1)至少应建立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
  (2)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3.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1)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其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不同层次客户,不同类型客户、不同服务内容的风险不同)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3)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4)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客户评估和投资建议评估。
  (5)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4.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2)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3)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咨询服务。
  (4)理财服务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5)在提供理财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服务时,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合适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6)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银行意见、客户意愿并签字盖章。
  (7)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8)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1)银行应配备必要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2)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3)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6.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1)向客户提供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投资产品介绍、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风险时,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
  (2)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设立并保证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的客观性。
  (2)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在综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情况后,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4)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5)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董事会、高管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包含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3.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①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②其他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3)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核准制度。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限额指标体系中,都需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应在银行总体限额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要结合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要依据理财产品涉及的交易工具实际结算方式)。
  (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风险限额)。
  (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如有超限额交易,需事先经过审批。
  (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
  (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
  (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
  (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能有诱导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进行相应设计。
  (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包括产品对不同客户群的影响)。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的科学预测,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计划期限、无风险控制预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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