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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预热试题(6)

发布时间:2011-09-06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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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1.5分)。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1分)。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0.5分)。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1分)。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但是其仍然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的理由是错误的。(0.5分)
(4)D公司的主张成立(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分)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0.5分);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0.5分);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0.5分)。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分)。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分)。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分)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1分)。
②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0.5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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