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联社贷审会会议应有除主任委员外( 2/3 )以上(不含)的委员也席方为有效,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 5 人。
22 、 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应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全同看顾(登记之日)起生效。
23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内向农户发入的不需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
24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不签《借款合同》,只填制《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据》,在发放时必须由借款人(签字)或盖手印,表示已收到贷款资金。
25 、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档次基准利率可适当上浮,上浮由各(县行社)在人民银行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应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