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
1.当期销项税额=(150000+23400÷1.17+150000÷2500×20)×17%=29104元
当期进项税额=17000+(1950+50)X 7%=l7140(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9104-17140=11964(元)
2.(1)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某授意出纳员将下脚料销售款记入“账外账”,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出纳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出纳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某指使会计部主管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变盈的行为属于“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公司董事长示意受托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因为《会计法》第3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董事长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行为是《会计法》明令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