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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事项办理说明(2)

发布时间:2011-09-01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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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办事程序: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
政部门办理。(其中:苏州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苏州市区[不含吴中、相城两区]的部省属单位向苏州市财政局申请)。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
承诺时间: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各受理窗口公示]。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补领
(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领申请表》
3.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5.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二)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受理—办理
(三)承诺时间: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各受理窗口公示]。
八、会计从业资格备案
(一)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二)办理程序及地点: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    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受理—办理
(三)承诺时间: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各受理窗口公示]。
九、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一)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5]13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凡未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行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
(二)提供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表1)。从事会计工作的,须在本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提供户口簿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三)办理程序及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1. 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
政部门办理。(其中:苏州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苏州市区[不含吴中、相城两区]的部省属单位向苏州市财政局申请)。
2. 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
(四)承诺时间: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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