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
6、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5亿元。( )
7、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8、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9、上市公司当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1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
1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则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1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4、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5、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