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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九章试题(3)

发布时间:2011-09-06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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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
  6、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5亿元。(  )
  7、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8、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9、上市公司当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1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
  1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则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1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4、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5、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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