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3.执业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例题·判断题】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的,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
A.正确
B.错误
[答疑编号1150080401]
『正确答案』B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例题·单选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 )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A.2
B.3
C.4
D.5
[答疑编号1150080402]
『正确答案』B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1)基本信息。
(2)奖励信息。
(3)警示信息。
(4)处罚处分信息。
2.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诚信信息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②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③证券从业机构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④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⑤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⑥其他合法途径。
(2)诚信信息的用途:①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②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③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④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⑤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⑥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⑦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⑧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⑨其他合法用途。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