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 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主要包括: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例1·单选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现行大宗交易规则的规定,B股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 )。
A.数量在1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
B.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C.数量在1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D.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
[答疑编号911040101]
【答案】B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在该项制度下,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定义及实行时间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考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二)其他特别处理
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