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账户分为:上海交易所账户、深圳交易所账户。
补充: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三、基金财产保管的内容
(一)保管基金印章
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章、基金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业务章等基金印章均由托管人代为保管和使用。保管好基金印章是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因此,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强基金印章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
(二)基金资产账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资产账户的更名、销户及资产过户等工作。
(2)托管人负责开立全部资产账户,保证基金账户独立于托管银行账户;不同基金的账户也相互独立,对每一个基金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3)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三)重要文件保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基金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的凭证等重要文件。
(四)核对基金资产
核对的频率因账户特点和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结算备付金余额、基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余额每日核对;基金债券托管账户在交易当日进行核对,如无交易每周核对一次。
第四节 基金资金清算
按交易场所不同分为:交易所资金清算、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场外资金清算。
一、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清算流程:(4步)
(1)接收交易数据。
(2)制作清算指令。
(3)执行清算指令。
(4)确认清算结果。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
清算流程:(4步)
(1)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债券现货买卖、回购业务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该笔业务的成交通知单加盖管理公司业务章后发送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后,打印出交割单,加盖基金资金清算专用章,传送基金管理公司,原件存档。
(3)债券结算成功后,按照成交通知单约定的结算日期,制作资金清算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基金托管人负责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资金未到账时,要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管理人。
三、场外资金清算
场外资金清算指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之外所涉及的资金清算,包括申购、增发新股、支付基金相关费用以及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的资金清算。
清算流程:(3步)
(1)基金托管人通过加密传真等方式接收管理人的场外投资指令。
(2)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清算指令。清算指令经过复核、授权后,交付执行。
(3)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五节 基金会计复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复核后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
一、基金财务的复核
对管理人的账务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核对的过程。
二、基金头寸的复核
基金头寸指基金在进行交易后的所有现金类账户的资金余额。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即基金份额净值、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期初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核对的过程。
四、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基金经营业绩表、基金收益分配表、基金净值变动表等报表内容进行核对的过程。
五、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复核
计提管理人报酬及其他费用,并对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复核。
六、业绩表现数据的复核
第六节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依据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对象的监督
监督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三)对禁止行为的监督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
(四)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的特点是:
(1)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
(2)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的监督。
(3)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完善监督内容。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
三、监督结果处理方式
(一)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
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如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