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央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构建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选人用人公信度,实际上就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满意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主体即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的信任度,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即执行程序的知情度,对选拔任用对象的认可度。
选人用人公信度关系人心向背、事业成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开发、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又好又快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信度关系到用人导向。选用一个干部,体现的是一项政策,反映的是一种观念,形成的则是一种导向。“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齐趋”。选人用人公信度高,有利于树立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按群众公论定取舍的用人导向;如果公信度低,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潜规则”流行,势必使用人导向发生偏差,直接影响干部队伍风气,影响到对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的认同。
公信度关系到领导力。“公生明、廉生威”,领导力不能仅靠地位和权力,更要靠感召力和影响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时言行一致,处事公正,言必信、行必果,才可能赢得广大干部员工的信赖,干部员工才会有信心。而无视公信度,即便是选拔任用一两个人失去原则,领导班子的威信和领导干部的品质也可能会受到群众的质疑,在许多事情上可能会丧失说服力,降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信誉。
公信度关系到士气。干部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是决定事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广大员工特别是青年员工非常注重职业发展的空间和机会,非常崇尚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方式。选人用人公信度高,有助于广大干部员工看到未来发展的前景,鼓舞他们努力学习的热情和勤奋工作的干劲,也是对他们最大最有效的激励。如果用人不正之风盛行,员工看不到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就会挫伤一大批人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打硬仗、创佳绩。
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要注意防止单纯以选票、考分取人,忽视考察政治素质、实际能力和经营绩效。群众满意是提拔使用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群众满意度高就要提拔使用。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关键是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一,标准要清晰。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除了重视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的态度中考察德之外,还应进一步细化“德才兼备”的具体标准:坚持科学发展,让那些有发展思路、有发展本事、有发展办法、有发展业绩的干部脱颖而出;坚持业绩优先,凭经得起时间和群众检验的业绩讲优劣、论奖惩、定升迁;坚持面向基层和业务一线,关注长期在情况复杂、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坚持鼓励创新,旗帜鲜明地选拔一大批思想解放、作风扎实、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
第二,制度要具体。四项监督制度中,39种追究责任的情形是不可触犯的“高压线”,12种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事前把关的“防火墙”,“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是衡量用人风气的“风向标”,离职检查是谨慎用权的“提醒牌”,我们一定要严格执行。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程序、严明提名纪律;健全民主推荐程序,提高民主推荐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真实性;优化干部考察工作,以平时考察、年度考核为基础,充分运用巡视、审计和条线、部门专项考评结果,完善民意测评、实绩分析等方法,增强考察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过程要透明。过去我们强调选拔任用工作的保密性过多,使多数群众对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知之甚少。要进一步实行公开竞聘、考察预告、延伸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能公开的内容就全部公开,能公开操作的程序就公开操作,把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作业”,让选人用人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责任要明确。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班子、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要各负其责,违反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比如,党委班子在选人用人中要坚持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不得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任免,个人不得决定任免或改变集体任免决定,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得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人力资源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确需在一把手即将离任时提拔或调整干部的、需要提拔领导干部的秘书或近亲属的、越级提拔干部的、重新任用被问责干部的、超龄留任的,都必须事先向上级党委和人力资源部门报批或征求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在选人用人中要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如实向党委报告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行为,在考察中必须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执行回避原则,不得接受财物、特殊接待和消费活动。对党委班子或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动议与行为,要及时提醒,并不予执行,否则,要追究人力资源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如实向人力资源部门回复掌握的拟任人选遵纪情况,按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一个单位在选人用人上出了严重问题,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都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营私舞弊、泄露有关情况、搞拉票贿选等行为,不得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的选任工作。
第五,监督要有效。加强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班子成员间的监督,对不符合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要敢于提出批评,并坚决纠正。加大查处力度,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拉票贿选”、“带病提拔”等现象,坚决进行查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习惯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来自上级、同级、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听得进批评、指责甚至是刺耳的反对声音,培养闻过则喜的气度,对批评的意见、群众的议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自觉接受监督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该文刊发于9月20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