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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个人独资企业

发布时间:2012-02-08 14:24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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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投资人,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当中,代表企业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了债务,按照规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相关考点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因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还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注意: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意义主要是区别不同财产的性质,以便确定财产清偿顺序。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③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作为出资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列举性的规定有10项。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他权利。

  (二)工商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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