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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国投资者并购(3)

发布时间:2012-02-09 18:00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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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原境内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要变更)

  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也就是说,特殊目的公司是某一家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目的是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公司不能直接到境外上市,境内公司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以境外该公司来“并购”境内公司。

  (2)支付手段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投资者的身份出现,以股权置换的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把境内公司装到特殊目的公司的“壳”内,再将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

  (3)间接上市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实质上,上市的还是境内公司的权益)

  (4)境内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①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②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③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境外上市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6)境内程序要点

  ①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报送有关文件,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公开的,经过批准的)

  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商务部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0个工作日),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加注1年有效)。境内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0日内),颁发(加注14个月内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③完成境外上市后(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手续。

  ④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计划调回境内使用。调回境内的方式有:第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第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第三,并购境内企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一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注意:这里所说的上市公司即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节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提到过。

  (一)战略投资的原则和要求

  1、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3)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4)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2、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注意:上述“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包括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的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投资者本身不符合要求,其母公司符合要求也可以);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二

  (二)战略投资的程序

  1、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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