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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经营者集中(2)

发布时间:2012-03-12 17:05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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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

知识点三十、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1.概念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分类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所谓资产或业务剥离,即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3.监督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知识点三十一、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及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为了防止由于外资控制某些特定企业或产业领域给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二)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且经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知识点三十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述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  即通常所谓“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包括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通过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此外,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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