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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强化讲义6.5: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发布时间:2011-07-26 00:14  来源:注册会计师资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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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止五停二)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此期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满三缓二)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已服务时间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还可服务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后还可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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