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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讲讲义及习题练习 4

发布时间:2011-01-27 13:33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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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内容: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税目与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税额计算、减免税项目、时间地点。

  本章难点问题:计税依据(即营业额)的确定(特别是几个主要经营业务计税依据的确定)、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

  本章内容精讲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

  二、税目、税率(掌握)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税目税率表如下:

税目

征收范围中特别关注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远洋运输(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湿租业务)、公路经营

3%

二、建筑业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

三、金融保险业

1.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
2.融资租赁

5%

四、邮电通信业

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

3%

五、文化体育业

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等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全部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5%

九、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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