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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1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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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简答)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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