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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整理(11)(2)

发布时间:2010-06-30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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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答案]AD

  3.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4.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答案]BCD

  【例题•多选题】以下叙述中,正确的包括(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金额应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和承兑

  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答案]ABD

  (五)票据记载事项(绝对、相对、非法定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多选)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例题•多选题】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点为付款地( )。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主要财产所在地

  [答案]ABC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A+B)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有效的有(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签名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

  [答案]AC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例题•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只能通过普通诉讼一种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答案]ABC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签发,实际结算金额)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均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7项)

  (1)银行汇票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下列七项内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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