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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5)(8)

发布时间:2010-07-29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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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40】2009年1月,好木业加工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刘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张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要求:分析以上事项中的不妥之处。

  [解析](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张某不能接替刘某的工作。虽然刘某只脱产学习一周,但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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