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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营业税[二](2)

发布时间:2011-12-27 14:23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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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5.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检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

  2.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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