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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10-08-19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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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深圳市会计条例》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从发现之日起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可按属地原则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其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附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并符合补发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财政局2001年10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财会〔20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市考试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报名具体时间由市财政局确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区财政局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可在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市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市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考试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工作,下发考试成绩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为考试合格者发放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市财政局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区财政部门发放《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八、考试成绩查询

  (一)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30个工作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复查工作须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九、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4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件:1.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5.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深圳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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