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10人,余数不足4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 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考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当事人从事考务工作,并取消该考点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损坏或运送、保管交接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