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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8 14:19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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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塔城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
  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九条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机构向受到处理的应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责令其退出考场。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物品如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等的。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五)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七)以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第十四条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座位;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七)随意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或软盘,致使U盘或软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八)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故意损坏考试系统;
  (五)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打击报复应考人员;
  (八)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九)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十)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十一)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地区财政局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考点可做出建议取消其考试成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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