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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企业债券的上市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5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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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条件: 
  (除上面讲过的《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前五项内容外,还有)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债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
  (5)债券有担保人担保,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
  (6)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发行条件;
  (7)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企业债的上市核准及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债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核准。
  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与第九章规定的可转债的暂停上市情形一样。
  终止上市情形:有前述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银行招聘收集或有前述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都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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