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
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⑵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7项)
⑴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⑵资产完整
⑶人员独立
⑷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⑸机构独立
⑹业务独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7项)
⑴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来源:银行招聘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1.保荐机构(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对法系个人进行辅导。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
2.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和验收。
(二)保荐人的内核:(12项具体规定)
1.各保荐人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2.具体规定:
⑴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⑵保荐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保荐人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
⑺保荐人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来源:银行招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⑻保荐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⑿保荐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三)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
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统一进行合规性审核。
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如提出否决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主承销商,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0项)
⑶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⑷承销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⑸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⑹关联方关系需要披露。
⑺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承销团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3.承销说明书: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例题10: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时间限制时报送文件的( )个工作日内。
A.2 B.3 C.4 D.5
答案:B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⑴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⑵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⑶初审:
⑷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来源:银行招聘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⑹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与主板一致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⑴发审委的组成: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l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④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发审委委员的情形。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⑵发审委的职责:
⑶发审委委员的回避。
2.发审委会议
⑴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被邀请到会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⑵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达到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只能表决一次。
⑶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来源:银行招聘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例题11: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A.6个月 B.10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答案:A
例题12: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5,3 B.5,4 C.7,5 D.7,4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