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增发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0-06-22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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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增发的发行条件较为宽松
  我国上市公司过去主要通过配股完成后续融资。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必须满足《公司法》中有关发行新股的条款,如公司必须连续3年盈利,并且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平均10%以上等条款的约束使很多上市公司失去再融资资格。我国《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分暂行输办法》明确提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业12个有以上,这一条款为那些以前年度亏损但已完成资产重组1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创造了条件。
  公募增发的发行对象多样化
  公募增发的发行对象不限于原有股东,可以引人新的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在增发中逐步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划出一定的股份配售给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相对长期投资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制,征询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价格及数量的需求,增强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约束,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提供依据。 
  公募增发的发行机制市场化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的过程中应保持信息披露高度透明。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就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的范围、筹资用途作出详细披露,帮助投资者判断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直是否合理:在招股意向书的基础上,上市公司通过与机构投资者举行路演推介,向投资者深入介绍公司的发展前景,说服投资者认识筹资的合理性,加大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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