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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8章(4)

发布时间:2010-09-05 21:42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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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2期)国债上市日起,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到2008年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3)、05国债(4)、06国债(4)等12只国债,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第九章相关介绍。

  【例7·多选题】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的特点是( )。

  A.一次交易

  B.二次交易

  C.一次清算

  D.两次清算

  [答疑编号911080201]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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