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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七章考点(3)

发布时间:2011-02-28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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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九)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由证券公司、客户、托管机构签订。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义务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1.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运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和完善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决策之间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畅通。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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