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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七章考点(4)

发布时间:2011-02-28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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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该风险按《试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个)

  为了控制风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意判断题)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

  第二,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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