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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备考笔记(8)(3)

发布时间:2010-07-13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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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储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5、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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