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基金契约只是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契约。
[答] 非
14.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答] 非
15.基金受益人本身不是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答] 是
16.基金发起人订立的基金契约显了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其创设的信托带有他益性质。
[答] 是
17.我国法律将基金契约定义为诺成契约而不是实现契约。
[答] 是
18.基金契约是托管协议的一部分。
[答] 非
19.托管协议可以改变基金契约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答] 非
20.托管协议调整信托人内部关系的协议,基金契约是调整外部关系的协议。
[答] 是
21.没有基金契约就没有托管协议,基金契约终止,托管协议就终止。
[答] 是
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设立和运作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 是
23.托管协议只有在托管资金交付给托管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答] 是
2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政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以相互兼职。
[答] 非
25.除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动用基金资产。
[答] 非
26.托管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便生效。
[答]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