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商投资企业(2)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商投资企业(2)

发布时间:2012-02-09 17:57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4)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1)中外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二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能通过审批,但是营业执照要显示“外资比例低于25%”)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相关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1、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注意:如果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该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