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记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
『正确案』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2+61 200÷(1+3%)3=58 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00+6 000)=152(元/股)
【例题4】甲上市公司2008年6月1日发行年利率4%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万元,每100元面值的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的普通股80股。2009年甲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45 000万元,2009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 000万股,所得税税率25%。则甲上市公司2009年稀释每股收益为( )元。
A09 B067
C078 D091
『正确案』C
『正确案』基本每股收益=45 000/50 000=09(元)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净利润的增加=10 000×4%×(1-25%)=300(万元)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10 000/100×80=8 00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5 000+300)/(50 000+8 000)=078(元)。
注意: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分母不需要考虑时间因素。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注意:
(1)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2)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殷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