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发布时间:2011-11-07 12:39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三、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了解)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说明:1、企业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与会计的确认原则之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