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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发布时间:2011-11-22 15:43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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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知识点一、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1、税务代理的概念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按代理权限范围不同,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和临时代理。

2、税务代理的特点:

(1)、公正性。

(2)、自愿性。

(3)、有偿性。

(4)、独立性。

(5)、确定性。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日本是最早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国家。

2、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税务咨询阶段、税务代理启动阶段、税务代理全面推广阶段、税务代理制度规范管理阶段。

  知识点二、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12条,略)

  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签约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

  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书增加《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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