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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发票领购代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15:4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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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知识点三、发票领购代理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业务: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担保发售四种。

  1、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2、发票领购以后,代理人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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