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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五种征税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16 18:5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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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八、五种征税方法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减除费用、全额计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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