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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其它十五种征税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16 18:57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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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九、其它十五种征税方法

  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新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1.90、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高管要交  × 
2.90天、183--1年  非居民  √  √  × 高管要交  × 
3.1--5年  居民  √  √  √  免税 
4.5年以上  居民  √  √  √  √ 

 
  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四、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五、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免征;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六、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做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七、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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