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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1)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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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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