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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会计机构(2)

发布时间:2011-12-19 12:07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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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

  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

  浙江省:

  省级财政部门——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市级(地级市)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包括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新”、“实”

  ①会计理论与实务

  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④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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