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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套模拟试卷(4)

发布时间:2012-03-05 17:35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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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答案】× 
【解析】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7.【答案】× 
【解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答案】√ 
【解析】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9.【答案】× 
【解析】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储蓄账户不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0.【答案】√ 
【解析】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11.【答案】× 
【解析】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者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2.【答案】× 
【解析】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答案】√ 
【解析】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14.【答案】× 
【解析】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15.【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的途径来实现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四、简答题 
1.【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第一,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第二,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三,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答案】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4)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5)询价。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3.【答案】 
(1)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在同一社会内,只允许存在一种会计法律制度,并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会计法律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代表统治者的意志,在同一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唯一的。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两者的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 
(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款。而会计职业道德源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会计人员内心的意识和信念。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是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而会计职业道德则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

五、综合题 
1.【答案】 
(1)该企业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空头支票。 
(2)银行可以对该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9 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当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3)材料供应商有权要求该企业对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3 6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答案】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因此,宏达公司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该公司任命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而吴某既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没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由他担任会计主管人员是违法的。另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有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同时,出纳人员也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此,由吴虹担任出纳人员是违法的。 
(2)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由厂部纪检、监察部门监交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纪检监察部门不是监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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