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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31 20:10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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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6]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单位及会计电算化考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制证权限下放各区县(自治县、市)

  《制证权》下放是体现“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能让各区市县(自治县、市)的会计人员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也能降低基层会计从业管理机构的行政成本。因此,决定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制证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区市县。制证权限下放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配置。

  各区县(自治县、市)需配置ELTRON P310 专用制卡机和电子热塑封机。所需设备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自行解决。制证权下放过程中如有困难愿意继续由市局提供证、卡的,我们仍将热忱为基层服务。

  为了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制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将于11月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会计从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操作培训。

  (二)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 卡的管理。

  为了空白证(卡)发放的严格管理,每月的1-3号(节假日顺延)为空白证(卡)的领取时间。证(卡)领取时,须填制“区县财政部门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附后),一份由发证单位存档备案,另一份由领取单位存档。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区县财政部门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使用情况表”(表格附后);上次(首次申领除外)申领的证(卡)因制证产生的废证(卡)和未用的空白证(卡);按当月实发证(卡)数全额上缴重庆市财政局该项目收费专户的银行进账凭据,以确保项目收费的核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在制作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必须在证书上加盖本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公章,直至全市使用套印重庆市财政局公章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为止。

  (三)严格收费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IC)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170号)规定收费,即:会计从业资格(IC)卡每卡收费20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证收费10元。收取费用全额上缴重庆市财政局。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

  制证权限下放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加强空白证(卡)的管理,杜绝讲人情,走后门拿钱买证(卡)现象。要有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市财政局将对证(卡)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滥发证书的现象,将立即停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制证权限,全数收回所领取的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规范《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考试收费,减轻考生负担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1]31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507号)规定,全市统一《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350元(即培训收费150个课时*2元/每课时*每人=300元;考试收费50元/每人),各培训单位和考点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过去有的考点向各培训单位参考人员收取了上机费20元/每人的一律停止执行。

  为了补助各考点的场地及机器磨损等费用,市财政局将从《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50元/每人中按20元/每人返还各考点。

  三、调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时间

  为了有利于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科学安排教育培训计划,有利于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利于各级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将(2006-200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日期从原来规定的日期(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调整为(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教育培训日期一律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四、需要强调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法》、财政部第26号令以及《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一旦发生变更事项,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我市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不再进行两年一次年审,实行日常注册登记制度。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变相搞年审。

  (二)对考生培训问题,上述法规只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对会计人员的其他培训作任何强制性要求。因此,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不能强行要求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同时,各考点和培训点应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坚持客观、公正,维护考生利益,杜绝考培挂钩的武断行为。

  附件:

附件

  1、区县财政部门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领取申请表

  2、区县财政部门空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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