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答案:(对)
21、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答案:(对)
22、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对)
23、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答案:(对)
24、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答案:(对)
2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对)
26、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答案:(对)
27、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答案:(对)
28、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答案:(对)
29、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答案:(对)
30、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答案:(对)
3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答案:(对)
3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答案:(对)
33、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答案:(对)
34、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答案:(对)
35、按贷款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时,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答案:(对)
36、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答案:(对)
37、贷款风险分类法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答案:(对)
38、按贷款风险分类法进行五级分类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答案:(对)
39、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答案:(对)
40、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答案:(对)
41、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置权由省、市联社审批,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级联社、乡镇信用社无权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答案:(对)
42、收回抵债资产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超过50万元(不含)的由省联社审批。
答案:(对)
43、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现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答案:(对)
44、信用社收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并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易于变现和保值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答案:(对)
45、对短期内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可选择租赁的处置方式。
答案:(对)
46、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不得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答案:(对)
47、抵债资产无论由谁管理,都要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设立台帐,每季度至少对帐一次。
答案:(对)
48、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的,对有关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负责包赔。
答案:(对)
49、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由贷款担保人(含共有人)亲自在《展期还款申请书》、《借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答案:(对)
50、农户联保贷款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应亲自在《展期还款申请书》和《借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答案:(对)
51、各类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
答案:(对)
52、对逐级上报审批的贷款,要遵循“先调查、审查、审批,后签约”的原则进行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答案:(对)
53、对于贷款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无论是否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答案:(对)
54、办理抵押贷款的,必须将抵押登记证(他项权利证书)交于信用社保管。
答案:(对)
55、权利质押的质押担保贷款,权利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由信用社保管,并共同到规定的权利部门办理核押止付登记手续。
答案:(对)
56、信用社对当年发放的贷款,要采取信贷员调片检查的方式,检查面要达到100%。
答案:(对)
57、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的贷后检查都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
答案:(对)
58、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向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向财产法定继承人追索。
答案:(对)
59、贷款重要证件管理人员(出纳员或专管人员),在接到信贷员交来的贷款重要证件后,按户装袋封存,专柜入库保管。
答案(对)
60.商品门市房、住宅作为抵押物的,不允许强迫农户办理抵押物保险和借款合同公证,原则上市场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免外部评估;有房屋购买发票的,购买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免外部评估;但必须办理合法登记手续。
答案:(对)
四、简答题
(一)信用社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1.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2.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二)《贷款通则》对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
1.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2.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3.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5.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6.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三)《贷款通则》所规定的一般贷款程序有哪些?
1.贷款申请;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3.贷款调查;
4.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七)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分别是哪些?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 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定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十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部分被称之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否则,其利息收入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十二)什么是遗产?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十三)“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父债子偿”这个问题应区别看待。
1.如果父债是家庭共同债务,就应该父债子偿。父债确实是因家庭的生产、生活所欠下的,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如果父债是其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就不应该父债子偿。因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因其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双方的行为属于独立的民事行为,应该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是债务人的儿子,也无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债务强制的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