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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08-03-30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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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联社年度预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联社业务范围的调整作出决议;  

    (四)对联社注册资本的增加作出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联社理事会成员;  

    (六)修改联社章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成员中非社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三)协调社员之是的关系;  

    (四)听取和审查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五)审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制定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联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制定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理事中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联社社员少于15(含15)家的,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可以合二为一。 

     第二十五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联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联社社员代表、联社职工代表等组成。 

     联社社员少于10家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主要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从事过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人城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具有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以上职称;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九条 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社主要负责人任职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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