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2,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108.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大会负责。( )
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110.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任。( )
11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
112.公司在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中一般使用清算价格法。( )
11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出资时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也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114.当企业整体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时候,无形资产产权一般部分转移到上市公司,由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即原企业的上级单位享有无形资产产权的折股。( )
115.控制风险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某项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
116.净经营收入理论假定,当企业增加债务融资时,股票融资的成本就会上升。( )
117.如果忽略了个人所得税,即Ts=TD=0,那么米勒模型与MM公司税模型相同。( )
118.若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则大部分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普通股,有助于公司渡过财务困境。( )
119.认股权的执行增加公司的权益资本,同时改变其负债。( )
120.净收入理论假定:当企业融资结构变化时,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本均变化,也即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和股票融资成本随债券和股票发行量的变化而变化。( )
121.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
12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但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23.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
124.市值配售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
125.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包销方式,若承销团不能全部售出证券,则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自行购入售后剩余的证券。( )
12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
127.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1年经审计净利润15%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
128.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129.发行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130.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131.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分别计算采购额。( )
13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33.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一样,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不必贯穿始终。( )
134.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35.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13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
137.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一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
138.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5亿元。( )
139.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则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140.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41.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
14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可以只担保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
143.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1年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
144.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赎回公告。( )
145.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有价证券。( )
146.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只需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需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