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买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
2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29、纵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 )
30、认股权的执行增加公司的权益资本,同时改变其负债。( )
3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
3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33、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
34、截至209年年底,我国尚未有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 )
35、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36、公司债券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
37、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有价证券。( )
38、所谓的内核是指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
39、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可不进入公司。( )
40、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41、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90%以上。( )
42、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5年l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
4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
4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
4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46、对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但不得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支持该部分。( )
47、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0天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
48、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30%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49、在实际运用中,在比较各种筹资方式时使用边际资本成本;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进行追加筹资决策时使用个别资本成本。( )
50、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51、1998年《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由国家确定发行额度。( )
52、208年全球金融风暴后,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继续只受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
53、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 )
54、2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其原因主要在于投资银行决策失误。( )
55、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
56、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57、在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
58、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有价证券。( )
59、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可以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
60、20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后调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