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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9章(4)

发布时间:2010-09-06 15:3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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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参与人最大可提款金额=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冻结余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由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资金情况相应记增或记减资金交收账户,因此这里所称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已经体现了T+0交易的资金交收结果,相当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T+0应收应付资金净额)”项。因此,中国结算沪、深两个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提取限制实质上并无差异。

  ③T+1日16:O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仍然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定其发生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罚息。另外,还可以采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足透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16:O0对资金交收账户并无记增或记减操作,只是在该时点确认结算参与人是否发生交收违约,这一点与上海分公司存在差异。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终办理了证券交收。因此,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将对A股、基会、债券等品种实行货银对付制度。

  (二)资金划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样利用技术系统(深圳分公司的系统名称为“IST”)连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高效传输和对账,结算资金划拨模式与上海分公司类似。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合格境外投资者结算的特殊性:

  1.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的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而普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的交易,一般由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充当结算参与人。

  2.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而一般情况下,结算参与人的指定收款账户只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3.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流程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清算交收过程中,如出现资会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加以处理。这是中国结算公司推行货银对付机制较早的一次尝试。

  托管人作为承担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交收责任的结算参与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一样需要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要遵循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缴纳义务等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结算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T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扣款、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返还、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托管人所托管的每个合格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结算系统获取。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中国结算公司。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1日16: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三)证券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1.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结算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3)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4)通知透支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5)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同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托管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国结算公司在T+1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补足卖空证券的,中国结算公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国结算公司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计算对托管人的罚款。

  中国结算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托管人承担  第四节 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主要考点

  我国上海市场、深圳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

  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参与人的方式,建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B股结算参与人在B股中央结算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要参与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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