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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3章(11)

发布时间:2010-08-30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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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两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

  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二)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

  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2.开户。

  3.委托。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4.报价。

  5.成交确认。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三)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

  【例15·判断题】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是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主办业务之一。( )

  [答疑编号911030401]

  【答案】正确

  【例16·单选题】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 )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A.10

  B.15

  C 20

  D.25

  [答疑编号911030402]

  【答案】C 第六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主要考点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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