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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7章(3)

发布时间:2010-09-03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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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注意的几点: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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