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重要考点)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重要考点)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证券公司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权益处理(重要考点)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考点)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